《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適用于不能形成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筆者通過調研發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對土地征收后房屋拆遷工作,一般表現為消極不作為,區政府在主導和推進該項工作時很難得到市國土資源局的支持,區國土資源分局并非法人單位,不能以分局名義做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否則,違反了職權法定原則。筆者結合“城中村”改造實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精神,設計如下程序:(1)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城中村”改造投資框架協議》,九四年財稅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難以提供足夠資金進行舊城改造,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借雞生蛋,根據投資框架協議,投資主體向政府指定的賬戶打入足額資金并簽訂“監管協議” ;(2)采取被征收人協商一致、票決過半或者隨機抽簽的方式選定房屋評估機構;(3)征收部門發布房屋征收入戶調查公告,組織勘察丈量,委托評估公司準備評估材料;(4)征收部門起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5)規劃執法部門加大違法建筑執法力度,遏制少數被征收人為了騙取補償私搭濫建、突擊搶建,為依法征收營造強制氛圍;(6)《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把關進行初步修訂,以政府名義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求意見不少于30天;(7)《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間,征收部門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并形成書面材料;(8)發改委進行審查,作出該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說明;(9)國土資源局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說明;(10)規劃局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說明;(11)政府組織征收、公、檢、法、司、維穩、綜治、信訪等部門進行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征收部門負責撰寫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12)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征收部門收集、整理意見、寫出總結報告及時公告,在此基礎上修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13)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房屋征收決定》;(14)以政府名義公告《房屋征收決定》;(15)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16)期滿不能達成協議的,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17)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征收部門應訴,補償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8)起訴期限屆滿的,政府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19)無論是訴訟執行還是非訴執行,法院經審查后做出執行裁定,被執行人仍不履行裁定義務的,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移送政府組織強制拆除;也可以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送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責任。
上述三種模式雖進行強制力保障設計,最終能夠進入依法強制程序,但是,不宜輕視對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科學設計,科學的、合理的、公平的補償安置是和諧拆遷的關鍵。本文程序設計只是為了解決“滿意不滿足”現象,對于損害群眾根本利益的任何手段都無濟于事。堅持依法拆遷、公平補償、正當程序、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依法行政原則,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妥善推進拆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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