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城中村”改造項目絕大部分已經拆遷,遺留少許“釘子戶”漫天要價、滿意不滿足,再補簽村民會議決議較為困難。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鄙綎|莘縣、太原成功地采取該方法。該方法的特點是程序簡便、效率較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2)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3)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該司法解釋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缎姓䦶娭品ā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該方法的具體程序為:(1)省級政府批復,土地征為國有;(2)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完成大多數拆遷任務;(3)丈量、評估,依法確認房屋、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面積和數量;(4)國土資源局做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5)被征收人起訴的,國土資源局應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起訴期限屆滿未起訴的,國土資源局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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