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應當補償的費用主要由四部分內容組成: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征收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征收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征收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補助和獎勵一般規定在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里,不同的地方不同時間的征收各不相同,全國沒有統一的規定,都是地方標準,具有較強的變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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