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將因行政協議引發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經過一年多的司法實踐,這一問題在座談會上也引發了大家的熱議。
行政協議在我國其實不屬于新鮮事物,在過去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也有大量的應用,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政府與企業間簽署的投資協議等,這些協議在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發揮著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簡政放權與全面深化改革,對于行政協議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有了新的要求。
行政協議將一如既往地在經濟發展領域發揮著重大作用,如國有資源出讓等,同時在新的領域如“混合制改革”、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合作等,都將會通過行政協議的方式呈現。在這些領域,不斷深化的市場化改革,要求行政協議既要尊重市場力量、尊重意思自治,同時也要關注國有資產的保護、稅收等相關法律的執行,這就要求我們對于行政協議,在必要的時候作出不同于普通合同的解讀,要尊重行政機關所享有的合法權力的行使,也要積極維護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北京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
與此同時,一些新的領域也要求行政協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在社會民生領域、公共安全領域等,也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行政協議出現。如何規范行政協議的協商、簽署、執行等,需要我們進一步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對于行政協議案件的指導力度。在現有法律欠缺行政協議必要規定的情況下,通過案例指導規范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同時總結司法實踐中的工作經驗與教訓,在必要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完善法律制度,規范行政協議,充分發揮行政協議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進一步推動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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