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補條例》未就承租人補償作專門規定。原因之一在于征收系針對房屋所有權人而非承租人,且市場化租賃比例已遠遠高于“房改”前的公房承租,因此繼續沿用《拆遷條例》規定承租人安置補償權并無太大必要。實踐中,對市場化租賃情況下的承租人權益的保護,可以在被征收人取得補償后,由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通過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補償金分配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征補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安置補償的權利,但并未排除承租人權益保障。承租人裝飾裝修被征收房屋或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縣級政府在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額時,應列明相應的裝飾裝修費用、承租人相應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市縣級政府、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對相關補償金的分配無法達成一致的,除了房屋本身價值補償可以直接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以外,對與承租人密切相關的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可以考慮先予提存,并引導所有權人與承租人通過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補償金分配問題。一些地方結合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具體情況,將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直接補償給承租人的做法,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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