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亦或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除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在被拆遷人交出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拆除外,其它情況下,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我國法律并未賦予村委會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利。
北京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