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案情及訴訟請求,律師應當分別按照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證據:
1.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當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即: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房屋發生拆遷法律事實的證據
2.1 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2.1.1 房屋拆遷許可證;
2.1.2 拆遷公告;
2.1.3 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2.1.4 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積測量報告;
2.1.5 已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要提交該協議;
2.1.6 已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過渡費、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等費用的,提交支付憑證;
2.1.7 給被拆遷人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的證據;
2.1.8 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測量報告等。
2.2 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2.2.1 能證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的憑據;
2.2.2 能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的證據;
2.2.3 在被拆遷房屋所有權憑據上記載的所有人不是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時,還須要提交能夠證明被拆遷人有權主張補償安置的證據,例如:繼承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原權利人放棄權利的證明等;
2.2.4 能證明房屋何時被拆除的證據;
2.2.5 已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要提交該協議;
2.2.6 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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