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3年前實施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將于今年屆滿,日前市住建委也公布了修訂后新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和舊版相比,新辦法僅在個別表述有修改,關鍵條款基本上原樣繼承。征收方案被半數拆遷戶反對時需開聽證會的做法也保留下來。
鎮政府和街道辦可實施房屋征收
市住建委表示,新辦法的上位法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同時修訂新辦法時也考慮了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北京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
在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上,新辦法延續了設兩級主體的做法,房屋征收部門大致相當于后臺指揮部門,而房屋征收實施部門相當于前臺實施部門。后臺指揮部門基本固定,而前臺實施部門則可以視情況進行選擇和輪換。
房屋征收可以由后臺部門實施,也可以由前臺部門實施。當選擇前臺部門時,后臺部門需要進行委托,而被委托的前臺部門可以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征收拆遷經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
辦法還規定,后臺部門對前臺部門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后臺部門應對前臺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和人員信息庫,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和考試。前臺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北京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
政府征收房屋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新辦法規定,市區政府征收房屋時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要有發改部門的立項批文和國土部門的用地意見。
而可以被認為公共利益的情況則具體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最后,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別的是,新辦法還規定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100戶以上(含100戶)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復雜情況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同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風險化解措施及應急處置預案,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過半拆遷戶反對需召開聽證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定的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遷戶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
新辦法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數以上拆遷戶反對補償方案,則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 的 聽 證 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北京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
為配合房屋征收,給拆遷人提供安置房,市住建委每年需根據全市計劃編制市級安置房建設計劃,向發改部門報送。
關注
拆遷簽約獎勵不得超同地方新房市價15%
除了對房屋征收進行規范之外,新辦法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房屋補償的標準和爭議內容進行理清,延續了政府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于市場價的做法。
拆遷獎勵不得超過市價15%
為了加快拆遷速度,鼓勵拆遷戶早日簽約,現實中區政府或者鎮政府一般會對早簽約的行為進行獎勵。新辦法對此規定,這種獎勵需要控制在同地方新房市價的15%之內,具體的獎勵制度由作出決定的區鎮政府另行制定。不過,拆遷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不得高于同地段新房的市價。
新辦法還規定,同一項目同一批的拆遷戶應當實行統一標準的征收獎勵。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簽約情況、房屋補償單價、補償方式、獎勵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所有拆遷戶公布。
為了避免騙取補償的行為,新辦法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法院可對天價補償釘子戶強制搬遷
新辦法規定,如果對房屋補償方案不滿,拆遷戶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北京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
如果在簽約期限內,拆遷戶依舊不滿意補償方案而不簽約,則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直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給予房屋補償并公告。
此時如果拆遷戶在規定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執意要當釘子戶,則由市、區人民政府發出搬遷催告。仍不搬遷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可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可由區人民法院執行。
住改商貨幣補償最多不超市價七成
對于住改商的情況,新辦法規定,如果拆遷人選擇房屋補償,則只給住宅、不給商鋪,而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如果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如果住改商發生在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則按商鋪的市價補償70%;
如果住改商發生在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按商鋪的市價補償60%;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 行 前 ,按 市 價 補50%;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實施后,只按住宅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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