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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二期《改革內參》特刊(高層報告)刊登張興奎律師文章《征拆中的司法救濟和地方變法》。
在該文中,張興奎律師重點闡述了土地征收環節糾紛的非訴性法律設置,助漲了政府違法征地。中國式征地模式及土地財政得以形成的主要原因,既有政策體制的因素,也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和自律不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主要是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體系中,對征地行為缺少具有較高層級法律的規制,即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讓都沒有完善的系統性的法律規定,沒有一部有針對性的特定法律對土地征收和出讓行為界限作出明確界定。在土地征收—儲備—出讓整個流轉環節現在得以執行的基本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文件,這些規章、文件并不都以法律為依據,有些更是繞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過分追求地方或部門利益,過分追求操作的隨意性和便利性,過分追求短期經濟效益,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束之高閣,媒體曝光的越來越多的違法征地、違法占地案件即是例證!锻恋毓芾矸ā穼τ谡魇諣幾h的解決方式和途徑直到1998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才有相關規定。
由于本期《內參》(高層報告)還在法定的保密期內,內容尚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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