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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前到2011年3月,古魁已經經歷了10次法院的調解,但還沒有滿意結果。 這是古魁起訴成都市成華區政府違法拆遷的官司,屢次調解,2011年3月是二審開庭。 11年前,古魁應成華區政府招商要求,投資建汽配城。2006年汽配城拆遷,政府認為汽配城屬于非法用地,只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補償(詳見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報道《一場罕見的民告官:政府出錢請人告自己》)。 每一次調解場景都很類似。古魁認為政府一方離譜、苛刻、不講信用。而政府一方認為古魁的賠償要求太過分,根本不可接受。汽配城評估出來的市場價格是7000萬元,成華區政府的方案是“給你兩千萬”。他一次一次地對法官表示,不接受調解,但法官仍一次一次地勸說他接受調解。 強硬的古魁最終被成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起訴,理由是“被強拆汽配城按照城市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這就是不接受調解的后果,連最低的訴訟請求都不滿足你!”古魁的代理律師張興奎感嘆。 贊揚、肯定、批評、拒絕……法官、律師、當事人、學者對調解態度不一。在調解之路上,誰都走得不輕松。 從批評到推崇 調解,在最近3年,已成為中國法院系統越來越青睞的一個詞。 其實,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被國際司法界評價為“東方一枝花”的調解,就在中國備受推崇。1989年民事經濟調解結案率在70%左右。 1989年以后,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法院著手改革審判方式,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審判正規化和技術化,推崇提審和判決,強調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極性,公正和效率成為審判質量和審判業績的標準。這一時期,調解工作逐漸被淡化,中國法院一度由“調解型”轉為“判決型”。 這一格局的改變起于2002年9月。當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召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會后頒布司法解釋,認可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這是司法政策的重大轉向。天則經濟研究所在2006所做的關于法院調解現狀的調查報告指出,制定調解率作為工作激勵指標、“背靠背”調解方式等以往被最高法院批評的工作方式,自這次會議后,重新得到肯定。 不過,對這一司法政策的最終確定是在2007年歲末。中央領導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了“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這一理念奠定了2009年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基調。之后,“人民路線”作為“矯正司法職業化弊端”的藥方,逐漸成為司法系統工作的新主流。 推崇調解,看起來是中國形勢變化所需。2008年以來越來越多的群體性事件,將司法推向了風口浪尖。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法院三五改革綱要”中強調打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兩年多以來,最高院相繼出臺文件,提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政策,并要求將調解工作貫穿到法院的全部工作。 對于當事人和律師,最明顯的感受是,立案時法院會要求你填一個表格,接受訴訟過程中的調解;當事人休息室,關于調解的好處的標語隨處可見;各地的訴訟服務中心、調解室星火燎原。 至此,有學者稱“中國法院調解生態系統”已經形成。 源于維護穩定 不管當事人心中的氣兒順不順,案件是否能得到順利執行,一判了之,這被認為是“一味追求判決的惡果”。 耐心說服,調解結案,案結事了,這被認為是調解的好處。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要求,涉及家庭關系、身份關系的案件,比如婚姻、鄰里糾紛;交通事故、合伙協議等,應該先行調解。 然而眾多業內人士指出,相當多的棘手案件采取調解結案,是因為法官難以下判。 古魁訴成華區政府案中,行政訴訟不能調解的法律底線一再突破。一旦涉及行政訴訟,法官通常采取一種策略,動員行政機關做一些讓步,又動員當事人撤訴。既能為原告方討得一些利益,也可以不得罪行政機關。 這一方法被稱為“行政和解”,近幾年在山東、河南等地都有不同的探索,強調的都是法院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下的各方聯動,而不是用判決確認行政機關的違法。 執拗的古魁不同意調解,法院只好“硬判”,落得一個看似“兩敗俱傷”的結果。 一位北京律師透露,某些重大敏感事件,上級甚至打招呼必須調解結案。 北京律師任南巖認為,調解有時被當做拖黃一個案子的手段。他所居住的健翔園小區業委會于2006年3月起訴物業公司,5年來在一、二審法院間來回調解。直到業委會換屆,法院忽然一紙裁定,認定新的業委會無訴訟主體資格,撤案處理!5年的官司就這樣一筆勾銷了,想想都覺得荒唐!比文蠋r說。 云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田成友坦言,現實生活中調解確實有變味的情況,“有的當事人明顯不愿意調解。但不接受調解不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痛苦! 北京一位法官則更為肯定調解的作用:“法院要幫政府‘收尾’,調解肯定是比判決更好的手段!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張衛平認為,法官更傾向于運用調解手段處理案件,與司法功能行政化有密切關系。這幾年中國對司法功能的重新定位,使“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成為司法的首要目標。 當調解成為指標 早在2006年,天則經濟研究所關于法院調解現狀的報告就認為,司法政策對調解的尊崇,將導致下級法院制定調解率激勵法官,從而導致法官有可能運用公共權力,強迫當事人調解。 調解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強調調解的兩個條件是“依法,自愿”。迄今為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文件中,都沒有對調解率有過要求。然而事實是,各地法院普遍采用一定的調解率來激勵法官,優先選用調解結案。 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就曾要求全省一審民事案件調解率達到60%至80%。 一位北京法官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她所在的法院采取的激勵機制是,要求法官一審案件的調解率在30%以上,如果完不成,將扣掉基礎分;完成后仍有案件以調解結案的,加分。于是相當多的法官紛紛追求調解結案,能夠以判決結案的案件則壓著不動。 出現強迫性調解在所難免。武漢律師吳良濤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就是強迫調解的受害者。 他代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者家屬提出18萬元的賠償。法官要求調解此案,對當事人說:“被告人只能給你10萬,你干不干?”吳良濤認為這個賠償實在太低,就建議當事人不接受。于是判決下來,法官只判決了6萬多元!案杏X法院陷我們律師于不義。不接受調解,就通過判決報復律師!薄爱斒氯四艿玫降,是一個打了折扣的公平!北本┝硪晃徊辉敢馔嘎缎彰姆ü僬J為。這名法官自己遭遇了一起民事訴訟,雖然勝訴獲得賠償八十余萬元,但執行過程中被告方抵賴,法院和稀泥,要他接受調解。此時的他官司打得精疲力盡,只好在調解書上簽字,拿到四十多萬元了事!跋喈敹嗟恼{解案件,是以一方當事人讓渡權利為代價的!边@位法官認為。 清華大學教授張衛平認為,民事訴訟法要求法官應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調解。但在各階層利益沖突激烈、矛盾頻發的現實中,法官為了追求維穩,就可能在調解過程中,忽視解決糾紛的正當性,模糊事實,模糊權利義務。兩大模糊,實體和程序正義都得不到保證!拔乙宦牭椒ü僬f調解就頭皮發麻!眳橇紳Q,“變味的調解讓律師感到法律不可預期,不可判斷,當事人覺得律師無用!彼F在采取了一個策略,法官提出調解,他都先答應下來再做打算。 判決的價值 2010年春節,江蘇省靖江市法院園區法庭副庭長陳燕萍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國模范法官”稱號。陳燕萍,這位劇團演員出身的基層法官案件調解率達到64%,14年沒有一件錯案,沒有受到一次投訴,沒有引發一起上訪。在專門為她組織的事跡報告會上,陳得到了有關中央領導的肯定。 同樣是園區法庭,有一位擁有蘇州大學法學碩士學歷的法官王新妹,因更重視法律的威嚴性而更愛判決,也因此無法獲得這樣的殊榮。 幾乎每一家法院,都可以找到兩種法官的身影。 現有的考評機制下,有可能使擅長判決的法官的價值得不到肯定。廣州市某法官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比如有的法官通過嚴密的法律論證判決結案了100件案件都沒有問題,卻有可能因為沒有達到調解結案率而被考核為不合格或不稱職。 而北京市的另一位法官則稱,對一些前瞻性的工作,他們已經沒有什么積極性。比如關于保險、物業方面的糾紛。有時候一個判決可能會為整個行業樹立起一個規則。以前,法官都愿意做這樣的標桿性案件,因為可以帶來很大的成就感,但現在,大家都變得謹小慎微,深怕“一判了之”,對某行業造成沖擊,對某些個別人造成刺激,引發不穩定因素。 畢竟,維護穩定,已經是包括法院在內的各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 張衛平認為,司法正是通過裁判來明確事實,解釋法律規定的含義,從而指引人們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社會秩序,沒有法院裁判,就是紙面上的法律。 調解的重要特點是當事人讓步。至于為什么這么做,不需要理由,調解文書也不公開。如果大量的案件只是調解,那么人們便無法從具體的案例中學習規則,約束自己。 調解的價值已被廣泛肯定,但張衛平認為不能因此忽視判決的價值:“判決是為社會建立一種秩序,判決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向! 【南方周末】本文網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5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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